2014年4月14日,省环保厅经省政府同意,以冀环规[2014]441号文发函,调整河北省“十二五”规划中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指标。文件指出,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划》中原空气质量目标,即“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空气污染指数逐年降低”调整为“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到2015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原空气质量指标,即“设区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持续下降,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调整为“全省细颗粒物浓度与2012年相比下降10%以上”。就《规划》中有关改善空气质量的任务、措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已进一步细化,不再做具体调整。
我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完成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在中期评估结论中,结合“十二五”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提出了调整上述目标指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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