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0日,省委、省政府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针对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提出了更有突破性,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实施意见》为解决离岗创业人员待遇落实问题作出了新探索,也为落实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提供了新对策,有利于消除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问题的后顾之忧。
发布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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