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选出全国20个优秀候选案例,其中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的承德危废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名列其中。我院承担了该案件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全程协助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完成案件的磋商和赔偿等相关事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基础上,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目前各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已办理案件600多件,办结200多件,形成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1日,承德市宽城县都阴河河段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佟某等人受公司违规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在承德市和秦皇岛市非法倾倒。经我院调查和损害评估,该公司和佟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304.806万元。2019年6月以来,经两轮磋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公司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某公司自行自愿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留对佟某等人的追偿权。
案件亮点:一是用足用好连带责任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既有公司又有个人,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法律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磋商确定由公司先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与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解决。二是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三是做深做细鉴定评估工作。鉴定评估过程中,我院作为鉴定评估单位充分调查、精准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磋商成功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四是严格落实污染主体责任。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某公司积极配合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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