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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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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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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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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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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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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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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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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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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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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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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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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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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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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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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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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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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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与途径,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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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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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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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明确了信息公开机构、公开方式、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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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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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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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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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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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征求各方意见,以期尽快出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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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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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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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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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强化项目研究价值、明确研究内容、确立研究目标、明晰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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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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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专家学者,帮助增强项目的方向性、实用性和战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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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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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是环评法较认可的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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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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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项目区域的公众代表,就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讨论分析,简便易行,但目的性不强,难以形成集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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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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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常用又经济的社会调查方法,回答简便、覆盖面广、参与人多,但问卷设计过于程序化,难以反映出受影响群众的真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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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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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互动交流,是西方国家通常采用的公众参与方式。但我国环评网站公众参与互动有所欠缺,网络潜力有待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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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QQ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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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便捷,获取信息全面,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公众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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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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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广播、电视、报纸、热线电话、流动宣传车等方式,补充公众了解环境信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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